2020年度中国-中东欧国家关系研究基金申请指南

中国—中东欧国家关系研究基金(下称“研究基金”)旨在鼓励和支持对中东欧国家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开展研究工作,促进合作与学术交流。研究基金项目由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2020年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业已启动,现将资助项目及申请要求公布如下:

  一、中东欧国家指阿尔巴尼亚、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17国。

  二、资助项目

  (一)课题研究项目

  资助国内专家学者开展关于中国—中东欧国家关系的课题研究,分为年度课题和短期课题。年度课题每项经费申请上限为7万元人民币,短期课题每项经费申请上限为3万元人民币。

  (二)中国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资助国内专家学者赴中东欧国家出席较有国际影响或有发展前景的国际学术会议。每项经费申请上限为5万元人民币/次。

  三、申请人可自行设计项目选题,但须遵循《申请指南》的指导思想,充分反映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最新进展和下一阶段发展方向,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较高学术价值,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参考研究方向:

  1、中东欧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外交领域重要问题研究(如:仅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框架下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对中欧关系、双边关系的影响、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对促进中国与中东欧17国的双边关系的作用等);

2、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各领域重要问题或前瞻性问题研究(如: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农产品贸易、电子商务、人民币国际化、产能合作、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合作)、如何规范化推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各领域合作平台建设区块链技术与应用、服务贸易、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可持续发展前景预测  

3、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与欧亚互联互通战略、中欧互联互通平台及相关区域内倡议政策对接可行性研究;

  4、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促进欧盟内部全面均衡发展的案例研究;

  5、其他重要议题研究。

  四、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组织和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申请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实力和较广泛的学术资源;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五、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执行和经费拨付

  (一)项目申请

  申请人应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就拟参与的具体项目向秘书处递交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和项目预算表,申请表样式附后)。预算应坚持节俭原则,科学制定,符合有关财务规定。递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210日。秘书处将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评审及立项结果。根据申请人资质和研究工作需要,秘书处有权将年度课题申请调整为短期课题。

  (二)课题研究项目

  2020年度获准立项年度课题项目计划于20202月底启动,于202010月中旬前完成并提交。第一批短期课题项目计划于20202月底启动,于20207月上旬前完成并提交。视情开放第二批短期项目,时间表另行通知。

  获准立项后,承办方须与秘书处签订《项目合同》,按照合同和《项目通知书》完成研究工作。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研究报告全文(其中年度项目须附报告概要,约30005000字)电子版和印制版以及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其中年度项目执行中期,还应提交课题报告初稿或中期进度报告。如研究基金指导小组对中期报告、研究报告提出意见,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据此进行修改。如确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秘书处将按实际完成情况调整资助经费。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项目合同》签订后,向申请人支付课题预算的30%,余款根据合同规定支付。有关课题经费只能拨付承办单位对公帐户。

  (三)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获准立项后,根据《项目通知书》启动执行并提交项目预算。关于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各项标准,须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项目预算经审批后,承办方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项目结束后,承办方应于一个月内提交研讨成果或参会报告(研讨成果不得少于2万字,参会报告不得少于5000字)。如遇不可抗力需对项目执行进行调整,须及时与秘书处沟通。

  资助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由承办方/执行人提供发票等报销凭证和材料,报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一次性拨付。有关项目经费只能拨付承办单位对公帐户。

  六、项目申请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并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特对2020年度研究基金申请作出如下限定:

  1、课题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研究基金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本基金其他课题的申请;

  2、不得把已出版的,且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作为研究基金课题项目申报。

  3、不得将“计划”课题向其他项目重复申报。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资格不符合本《申请指南》有关规定的;

  2、选题不符合《申请指南》要求,预期研究成果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无关;

  3、申请表填写有缺项、内容不实、弄虚作假,或相关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等;

  4、有其他不良记录者。

  (三)在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形者将予优先考虑:

  1、承担过研究基金项目,新申请项目与已完成项目有延续性;

  2、就所申请项目可提供自有配套资金;

  3、对项目成果转化和利用有成熟想法(如在国家级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

  4、对研究基金项目申报和执行等内容提出高质量意见和建议。

  七、秘书处联系方式

  电话:0086-10-65962584/65964445

  传真:0086-10-65962554

  邮箱:ozs_hzb@mf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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